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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怎么办?去年9月我与前夫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我抚养,孩子父亲按月支付女儿生活费每月10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岁止。但是他从离婚之日起至今只支付了一个月的费用,我多次催促要求他支付女儿生活费,他都各种理由推脱。现在我该如何让他给钱?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所以,你们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待法院判决之后,对方任意一期未支付,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回复时间:2020-02-23 16:34:51  回复律师:本团队律师  咨询热线:139-8219-5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