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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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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江苏7月1日起实行婚姻免费登记制度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9-23 点击数:26
6月14日江苏省财政厅、物价局、民政厅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婚姻免费登记制度。通知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对凡在省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包括办理结婚、离婚手续)的人员免收婚姻登记费。以此为标志,江苏省成为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提出“推动婚姻登记标准化和全国信息联网,推行婚姻免费登记”后,全国第一个实行婚姻免费登记的省份。
通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婚姻登记工作顺利进行。为保障婚姻登记对象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机关除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票据缴销手续外,须在婚姻登记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婚姻免费登记政策规定,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免收婚姻登记费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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