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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时效限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2-13   点击数:98

  一、提起撤销婚姻请求的时间:《婚姻法》第十一条
 
  1. 因胁迫结婚的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不能提起离婚的时间:《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时间:《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的;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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