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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婚姻律师——如何应对家庭暴力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9-26   点击数:24

  家庭暴力是一个崭新却又恒久的话题,说其新是因为它的用语,在新《婚姻法》上屡被提及,正式成为一种不良行为的代名词;而就其历史而言,只要有家庭存在开始,它就早已客观存在且一直延续至今。人们憎恶它,却又不得不时常正视它,因而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如何处置就应成为每一位公民都关心的话题。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施行,该解释的第一条对家庭暴力作了明确详细的解释。就该解释而言,笔者认为有两重含义在内,一是行为人须实施了上述行为和手段,这是构成家庭暴力的前提,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已使家庭成员在肉体上受到摧残,精神上受到折磨,这是家庭暴力所导致的必然后果。只有这两者相结合,才构成完整意义上的家庭暴力。

  在了解了家庭暴力的内涵的同时,应该如何来面对它呢?

  (一)改变观念,树立维权意识

  由于受传统思想和观念影响,当面对各种家庭暴力时,绝大多数女性认为“家丑不可外扬”。由于女性不敢向他人求助,更没有自我意识,不作鉴定,不敢报警。直接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故而,反家庭暴力的最大阻力是观念。妇女遭遇暴力时,首先要打破沉默,唯有敢于公开事实,才能获得帮助。

  (二)加强沟通,澄清问题

  遭遇家庭暴力,妻子首先要做的事应该是弄清丈夫施暴的原因,不管丈夫是有意还是无意,妻子都应该向丈夫讨问一个比较明确的说法。即使所做努力不能扭转乾坤,也要适度表达自己的要求和情绪。情绪没有表达出来,你无法对周围的人传递内心信息,别人就无法了解你,它剥夺了自己得到希望结果和行为的机会。因此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夫妻间的沟通,共同面对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在对方情绪特别冲动时,建议暂时回避险境。说服对方接受个人心理辅导或家庭心理辅导,使其学会控制情绪。

  (三)通过正当的手段来维护权益

  当女性遭遇到家庭暴力时,忍耐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以暴制暴的错误手段也不能适用,我们应该选择法律途径来维护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实已给了我们法律上的依据和支持,如其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针对夫妻间的家庭暴力,我们可以选择第三十二条规定,即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由有关部门准予离婚,在此基础上,还可以选择适用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针对其余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则根据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害人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甚至公安机关出面劝阻、制止和调解,并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加害人予以行政处罚。必须明确一点的是,以上这些处理方式仅局限于家庭暴力尚未上升到刑事犯罪的范畴之内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还明确规定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从此意义上讲,如果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已是一种经常性的行为时,则其即转变为刑法意义上的虐待行为,对待这种行为,如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则需诉诸于国家司法机关的介入,以虐待罪对其定罪处罚。

  基于此,告诫正在遭遇家庭暴力的弱势人群们,当你发现自己的遭遇已符合以上情形,请赶快借助法律手段,只有这样,才能使你从阴暗的泥潭里尽早地挣脱出来,重新看到晴朗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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