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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诉讼申请回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12   点击数:15

  离婚诉讼申请回避须注意问题有审判人员具有回避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案件中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有如下规定:

  一、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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