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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合法利益,需做婚前财产公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1   点击数:8

  

        在谈到婚前财产公证之时,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到底谁可以申请婚前财产公证?

  未婚夫妻。理由在于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归属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财产问题。

  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因此称作“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项公证,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顺利办理此项公证。

  众所周知,在经过公证后即具有以下效力:1.证据效力.2.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3.强制执行的效力。从上述可看出,公证对于纠纷的预防以及合法利益的保护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而在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强烈建议去作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手续全在对方名下的;

  2.婚前双方(包括双方家里均有出资的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的;

  公证为共同财产的,可以写明各自占有整个房产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二.没有必要去作婚前财产公证情况:

  1.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

  理由在于:现在的婚姻法规定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的,不会因结婚达到一定年限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所住房屋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决标准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3.婚前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的。

  这种情况并不以拿到房产证的日期来界定财产归属,否则显失公平。

  4.婚前按揭购房,已办理了贷款手续,购房合同和银行的贷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义签的。

  这种情况下,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所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补偿给对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补偿的一半也仅是婚后还贷的钱,它仅限于本钱,并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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