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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婚前财产公证真的有必要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2-08   点击数:38

  近几年,婚前财产公证这个概念早已为大家所熟悉和热议。作为民事律师,我曾经多次被快要结婚的朋友问道,是不是有必要去做个婚前财产公证?

  其实,很多朋友虽然对婚前财产公证耳熟能详,但对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公证什么内容?公证有什么作用?公证与不公证有什么区别?这些问题都不了解,也未必真正知道自己需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

  我的答案是,绝大部分情况下,新婚夫妻之间是不需要做婚前财产公证的。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提出这个问题的朋友,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第一种,比较简单的需求,就是为了确定夫妻两人在结婚之前各自有哪些财产,即明确婚前财产范围。

  对于房产、车辆、股票、股权等有财产登记制度的财产来说,财产权属、状态已有它们在登记机关的登记信息、颁发的权证为证,实际上不再需要其他的证明了。银行存款也有存款记录为证。有一些价值较高的动产,如金银首饰、珠宝玉器、文玩字画、不记名的票据、债权凭证等等,为了避免婚后财产混同难以区分,可以双方共同列出《婚前财产清单》,双方确认签字按指印,形成原件一式两份,两人各自保存一份。这样就完全可以实现明确双方婚前财产内容的目的,并不需要进行公证。

  第二种,有一些夫妻有进一步的需求,就是夫妻双方还想对现有的,以及将来会取得的财产的权属做一些约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所以,夫妻的财产约定,内容可以是十分广泛的、自由的,只要夫妻两人对约定的退款能够达成一致即可。一般的《夫妻财产约定》,可以由双方书写或打印至少两份,两人签字按指印,两人各保存一份原件。这样经双方签署的书面《夫妻财产约定》,就是有效的法律文件,即使不经过公证,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如果双方的夫妻财产约定中约定,将一方的某些婚前财产赠与给对方,例如将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改为另一方的名字,或者改为夫妻两人共有,那么在法律上属于赠与的行为。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所以,如果夫妻财产约定赠与对方的这个财产如果不能立即交付或者过户到对方名下,那么应当对此约定进行公证,以免赠与一方以后反悔撤销赠与。

  结论:只有在《夫妻财产约定》中涉及财产赠与的情况下,才需要进行公证。否则,只要夫妻双方签署好书面的《婚前财产清单》、《夫妻财产约定》等法律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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