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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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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按揭贷款和政府安居房的分割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10 点击数:64
【已取得产权证,但存在按揭贷款的房产分割】
近几年来,由于房屋价格居高不下,大部分工薪阶层均无法一次性付清巨额的购房款,因此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按揭贷款买房的情况,由于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所以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人,银行作为借款人对房屋同时享有抵押权。根据房屋产权取得的时间的不同,夫妻离婚时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一般适用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购买并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对房屋进行分割时,如双方无法对房屋的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的.法院一般会在评估确定市场价的基础上进行分割,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房屋首付款和已还按揭款的一半。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因此,上述情形应当确定房屋产权为婚前按揭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于双方在婚娴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按揭贷款,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产权人应当返还其中的一半给对方。对于房产的增值部分,基于配偶一方共同参与偿还按揭贷款,对房屋的保值、增值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法院一般会认为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的增值是双方共同付出的结果,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就房屋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政府安居房分割】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政策的规定,安居房是指出售或出租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或社会微利房,出售实行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三种价格政策。出售价格不同,职工对房屋享有的权利也不同,职工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住房,房屋所有权归个人所有;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职工只有部分房屋所有权,单位享有另外部分的房屋所有权。目前,法院对处理安居房一般分两种情况:
1.已完全取得产权的安居房
法院对此的处理方式采用商品房的处理方式,首先由双方对房屋的价值和归属进行协议,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的,法院一般会进行评估确定市场价的基础上进行分割、补偿。
2.已部分取得产权的安居房
法院对此的处理方式同样先征求双方对房屋的价值及归属的意见,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的,法院则会在评估确定市场价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房产归属,以市场价减去取得房产一方“绿本”转“红本”所需补交的差价及税费作为补偿给另一方的基数确定补偿另一方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