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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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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婚姻关系与扶养关系是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的基础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17 点击数:8
婚姻关系是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的基础。只有在婚姻关系缔结后,夫妻双方才会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财产上的共有关系、生活上的相互扶养、扶助关系等。法律尽管允许配偶通过协议的方式实行约定财产制,但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并不能消除配偶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互相抚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国家依法保护合法的配偶关系,以保证家庭和社会的稳定。配偶二人从结婚开始,共同经营家庭、养育子女,同甘共苦,通过夫妻共同生活已经成为一个具有共同感情、财产等多种因素的社会共同体。当配偶一方死亡时,允许另一方以最优先、最有利的顺序继承其遗产,这是法律的必然选择。
配偶间的扶养关系是决定配偶继承零顺序的重要因素。从扶养关系的发生根据来看,配偶间的扶养关系、共同生活关系与其他因对被继承人尽了扶养义务而可能参与继承或酌分遗产的非血缘非婚姻扶养关系、共同生活关系产生的原因并不相同。其他非血缘非婚姻扶养关系或共同生活关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发生、展开,当事人是否愿意对被继承人进行扶养或与之共同生活,完全出于自愿,其并不负有任何强制性义务。
法律赋予扶养人继承权或酌分遗产请求权,是基于推定当事人之间自愿产生的扶养行为、共同生活行为会继续存在下去。配偶间的扶养关系、共同生活关系更多地却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使然,具有强制性。只要形成婚姻关系,配偶间生活上的相互扶养与照顾就不再是当事人有权随意选择的事情,法律将会以同居义务、忠实义务、日常事务代理、相互抚养及扶助权等配偶权的方式,来保障配偶间的共同生活关系顺利开展,其他非血缘非婚姻扶养关系或共同生活关系根本不能与配偶间的扶养关系相提并论。因此,配偶间的扶养行为更应得到法律的肯定和社会的鼓励、推崇,让配偶居于优位的法定继承顺序始为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