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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28   点击数:19

  

        非婚生子女是指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

  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律中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具体同等的法律地位。对于非婚生子女而言,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对非婚生子女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这个环节可以使非婚生子女变成婚生,也可以使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真正意义上使得他们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在现行各国的婚姻法下,对非婚生子女的地位婚生化的做法主要有两种:(1)是非婚生子女与生母的关系基于分娩的事实即可确认,通常无须加以证明,应该按照生母的婚生对待。(2)是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的关系,通常可由生父表示认领或通过生母和其他厉害关系人提出认领并要以其它物证、人证加以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凡男方提出确认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需要提出充分的证据,如女方提供的一份承认该子女的生父是男方的书面证明,女方已婚的还要征求到其丈夫的意见,不得破坏他人的家庭幸福。由此之后还要等到法院宣告后方可有效。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亲子鉴定,从而可以防止冒认他人子女,发生欺诈和以认领子女为名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跟隐私权的事情发生,也可更好的防止以认领为名的贩卖儿童案件的发生。当事人之间在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权等问题时有纠纷的,则应通过法院进行诉讼程序来解决。按照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具有赡养扶助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和生父母之间具有相互的继承权。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尚且还没有建立起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方式:

  一.自愿认领

  自愿认领又称为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承认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并自愿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无需他人或法律的强制。对于认领的方式和要件,各国的法律规定的有所不同,但决大多部分国家承认认领是一种要式行为。在自愿认领中,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1)公证认领;(2)登记认领;(3)事实认领。所谓的事实认领是生父已经抚养非婚生子女,并且有认为该子女是自己的子女的意思表示,视为认领。

  既然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那么在进行认领时应遵循一些什么原则?

  1.认领的基本原则为:(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认领成年人时,必须征的成年人的同意。(3)认领有利于非婚生子女生理的健康成长,可以促使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完全履行抚养义务,使其非婚生子女得到与婚生子女相同的生活和生长环境,防止任何社会的和家庭的歧视跟危害。(4)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不被侵害。(5)认领时认领人应得到非婚生子女父母的同意。

  2.认领时必须具备的条件:(1)认领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认领行为是发生在认领人还未死亡的期间。(3)认领行为发生在被认领还未死亡的期间。(4)认领人与被认领人之间必须存在事实上的生父母关系。

  二.强制认领

  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自动认领时,由非婚子女的生母或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认领,经法院诉讼程序责令其认领。

  请求强制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必须与被强制认领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否则,强制认领不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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