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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所生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13   点击数:44

  对于“代孕”现象,虽然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然而,社会上还是有很多此类情况。也正因为这,“代孕”一词现在在大多数人听来已经见怪不怪了。一些为了“钱”而“走捷径”的女子,毅然而然的选择了这条“道路”。然而,并不是只要生了孩子就能得到自己想要的,一般“代孕”都要求生男孩,若生女孩结果就不一样了。若男方不肯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双方的问题就来了。

  那么,“代孕”子女抚养权归谁呢?《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 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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