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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28   点击数:12

  

        对于老人的再婚问题,我国法律中的相关的规定,即: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老年人的子女是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在现实生活中老人再婚的现象随外可见,但老年人再婚并非老年人个人的事情,老年人再婚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具体意义表现为:其一,可以消除丧偶老人的孤独感,增强老人的自信心。其二,老伴相依相伴相随相助,是切实可行的自我保障方式,可以减轻社会的负担,适应家庭结构小型化趋势的需要。其三,社会舆论应该鞭挞封建观念,提倡老年人再婚。其四,用法律保护老年人再婚,加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

  那么老人再婚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对此,有人提出了一个“三不变原则”。

  原则一:双方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

  即再婚前财产属于谁的,再婚后仍然属于谁。对对方的房产和室内家具这些生活资料,夫妻之间有使用权、管理权、维护权,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

  原则二:“双方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

  “三不变”规则中所讲的继承权不变,特指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变,而不包括遗嘱继承。老年人再婚后,老人的子女仍然是老人财产的法定继承人。不能因为老年人再婚,而取消老人子女对自己老人财产的法定继承权利。谁的婚前财产由谁的子女继承,这是第二个不变的核心内容。

  原则三:“双方亲子关系不变”。

  亲子关系指直系血缘亲属关系,如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老年再婚之后,亲子关系不变包括五点内容:一是称呼不变。老年再婚之后,子女称呼自己的老人仍是爸妈,而对父母再婚的老伴,则称叔叫姨。二是赡养关系不变。父母再婚后,子女仍要赡养自己的老人,而不赡养父母再婚的老伴。子女对自己老人的赡养包括经济上的供给和生活上的照料。三是护理关系不变。再婚的老年人患病需要护理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则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对方子女对患病老人给予照料护理,是情分,而不是本分。第四是养老送终的关系不变。老年再婚后,子女只为自己的交母养老送终,妥善处理后事。第五是继承关系不变。男方子女只继承男方婚前的财产,女方子女只继承女方婚前的财产。对于再婚夫妻婚后所形成的财产,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而双方子女没有法定继承权,只有遗嘱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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