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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有关财产约定在对抗第三人时的效力如何?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12   点击数:47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负债务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那么,如果夫妻间有财产约定的话,该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呢?

  对于此问题,关键就在于:夫妻间财产约定的效力问题。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据此,夫妻双方之间的婚内财产约定,对二人来说是有效的。

  在对夫妻双方有效的同时,《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又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那么如何判断“第三人知道”呢?事实上,大多数夫妻并不愿将这种约定对外进行公示。

  从上面可知,在夫或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时,债权人是很难知道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有约定。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债权人或第三人知道,或者推定他们应当知道,就势必损害债权人或第三人利益,使其合法债权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也容易使夫或妻以有约定为借口而逃避债务。所以,第三人是否明知,应当由夫或妻已明白、清楚地告知第三人。是否已告知,也应当由夫或妻负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以有此约定为由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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