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财产分割 > 夫妻个人财产 > 正文

老年人再婚后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4   点击数:14

  

    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再婚多遇子女阻拦,感情原因是一方面,另一面就是涉及到财产问题,老年人去世后子女的财产继承、遗孀养老等关系,处理不当就会引起两方子女的关系矛盾甚至冲突。也有老年人不顾子女反对毅然再婚,结果导致父子女因财产问题对簿公堂。 一般来讲,老人再婚最大的顾虑,归根结底是财产的所有权及继承权的问题。再婚老人的婚前财产按法律规定虽然归个人所有,但婚后所得依法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再婚后,一方死亡,另一方作为配偶,当然享有对方财产的继承权。这样一来,势必导致自己家的财产落到了外人手中,这是很多老人和子女所不能接受的事实。

  因而,要正确分清老年人的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老年人再婚后的个人财产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衣物、储蓄等。

  (2)夫妻双方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各种物品。如家具、彩电、冰箱、VCD机等。

  (3)结婚登记前接受各自亲友赠送的结婚礼品或结婚登记后接受的赠与人特地声明赠与给一方的财产。

  (4)其他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其本人所有;医生个人使用的医疗器具。也应属于夫妻婚后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合被宣告死亡)或离婚时为止。

  大体而言,老年人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加工资、贵重首饰、摩托车。汽车等。

  (2)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等)所得的财产。

  (3)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专利权所得报酬、稿酬等。

  (4)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债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