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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女孩告生母讨要抚养费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6   点击数:14

  【案情简介】

  父母离婚后,小刘一直随父亲生活。随着生活成本和学习费用的增加,10岁的小刘将母亲袁女士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母亲将每月200元抚养费涨至1000元。

  【双方争议】

  小刘诉称,自己两岁时便跟着父亲生活,母亲每月只给她200元生活费,母女俩一直没再见过面。现在自己10岁了,生活、学习开支增多,父亲每月工资只有2000元,生活非常困难。小刘的父亲刘先生作为法定代理人,在庭上出具了小刘一个月的伙食费、补课费等证据,每月需花1300元。故请法院判令袁女士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000元。

  【法院判决】

  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子女在必要时可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判决袁某每月向女儿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其18周岁。

  【律师观点】

  成都离婚律师沈辉: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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