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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受精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5   点击数:22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人工生殖日趋成熟。人工生殖是与自然生殖相对应的概念,是利用现代医学的最新成果、利用人工的手段代替自然生殖过程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的手段。经过长期的实践,现代人工生殖技术已经形成包括人工授精、体外授精和无性生殖的三大领域。在这些领域,人们凭借日益成熟的生物医学技术,使古老的生殖过程发生了这样或那样的改变,也因此给人类的伦理道德和法律制度带来巨大的冲击。

  人工生殖应以子女利益保护为最高原则。虽然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对人工受精的子女没有作一个明确的规定,但在最高院及部门规章中规定了对人工受精所生育的子女给予保护的条件:第一,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第二,是双方一致同意采取人工受精生育子女。最高人民法院(1991)民他字第12号函即《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而在现实生活中,人工受精手术是签字同意后才进行的,即:只要患者亲属签字同意相应手术方案即可。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既然已经签字同意,并且该手术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签字同意采取人工受精手术后生育的孩子应定位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因而人工受精所生孩子的抚养权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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