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子女抚养 > 抚养权变更 > 正文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7-10   点击数:10

  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原则上,除上述情形以及发生严重危害被抚养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抚养权通常不发生变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