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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有何要求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21   点击数:42

  当谈及离婚时,不仅仅会涉及财产纠纷,在有孩子的家庭,对于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上也将是一场不小的战争。而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而言,则是要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那么要是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会引起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的情形。那么抚养权变更有何要求呢?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 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则应予准许。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具体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对此种情况,应当分别处理:

  (1)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应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而是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而自己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3)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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