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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相关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03   点击数:31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需要明确的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无过错方配偶,赔偿义务主体是过错方配偶。

  离婚损害赔偿一般须具备以下4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1)配偶一方有过错且过错形式必须是故意;

  (2)有侵害事实,即存在着《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行为;

  (3)配偶一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所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4)有损害后果发生。

  在诉讼程序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情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他过错,无过错方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由于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已经将与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并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则当事人的请求权不能得到支持。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并且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赔偿,一审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对损害赔偿另行起诉。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承担责任的内容:婚姻关系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无过错方请求对方给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具体赔偿的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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