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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例外情形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30   点击数:32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那么人民法院在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在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的情况较多。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

  4.公平原则。

  5.尊重当事人意愿。

  对此,我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有明文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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