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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的“补偿”和“赔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1   点击数:8

  

      “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补偿”两者都是以离婚为前提,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却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

  一.离婚损害赔偿

  1.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时或者离婚之后,无过错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导致离婚的有过错一方有权请求给予其物质的和精神的赔偿。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损害赔偿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提出的,只有当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1).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离婚损害赔偿是以离婚为前提而提出的。对于协议离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无过错方当事人能否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2).请求权人须是无过错方。

  (3).请求须基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婚姻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无效婚姻的双方在法律上并不是配偶关系而只是同居者。因而其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4).除此以外,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即过错方有过错,无过错方受到损害,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从离婚损害赔偿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存在着“无过错方”与“过错方”,那么过错方在存在何种过错行为时才有给付损害赔偿的义务呢?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有下列过错情形的,离婚之时,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婚行为的。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的。

  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

  一方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

  2.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举证责任原则

  众所周知,当我们提出一项诉讼请求时,我们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来支撑我们提出的诉讼请求,而在此也不例外。当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时,无过错方不仅要提出过错方存在过错的客观事实行为,与此同时,无过错方还要提出能支撑其提出的客观事实行为的相关证据。我国新《婚姻法》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没有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原则作出特别的规定,但是鉴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所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提起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举证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别:一是当事人陈述,主要包括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婚姻状况、夫妻感情所做的陈述;二是书证,包括证词、情书;三是物证,主要为反映一方有过错的照片;四是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及手机短信。但是在举证证明过错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时,由于过错方的这些行为具有隐秘性和长期性。因而无过错方在举证时会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

  3.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

  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无过错方虽然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但法院在判决时也要依据一定的标准。首先,针对过错方而言,可以依据如下标准判决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

  (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2)过错方的认错态度。

  (3)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其次,针对无过错方而言,可以依据下列标准判决其应得的损害赔偿数额:

  (1)精神伤害的严重程度。

  (2)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

  二.离婚补偿

  离婚补偿是指约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因而在离婚时付出较多的义务的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物质补偿的一种制度。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在离婚时,若一方提出离婚补偿,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否则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一: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

  其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履行了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

  其三:一方在履行上述义务时比另一方付出得较多。

  其四:必须在离婚时提出补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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