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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过错财产分割中的过错?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13   点击数:47

  在离婚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十分的多,而我国《婚姻法》也有相关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果一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可以申请过错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那么,过错的种类有有哪些呢?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大体上有以下几点:

  (1)不忠实行为:一般指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

  (2)重婚。我国《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这是一种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第二,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重婚,这是先法律婚后事实婚的重婚;

  第三,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者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这是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第四,与原配偶未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这是先事实婚后法律婚的重婚;

  第五,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3)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4)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由此可知,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对于暴力手段的程度、伤害后果的严重性,均有一定的要求。实践中,对一般的轻微伤害,很难被认定为构成家庭暴力,一般认为构成轻伤害以上的程度,才可能会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5)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所谓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摧残、折磨家庭成员,使他们在肉体、精神上受到痛苦的行为。而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6)不良恶习。比如,酗酒、吸毒、赌博行为,都属于不良恶习。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不良恶习,必须“屡教不改”,方能成为判决离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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