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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8-25   点击数:84

 

  离婚时公司股权如何分割?与分割其它财产相同,离婚时能够分割的公司股权必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或依法继承、受赠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前财产或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公司股权则不能进行分割,属于个人财产的公司股权主要包括:① 一方婚前依法取得的股权为个人财产;② 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为个人财产;③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股权。

  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方法如下:

  一、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为均分股份。

  2、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不愿持股方,将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东加入。

  4、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拍卖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

  二、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

  ㈠ 夫妻间直接转让股权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协商一致的,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夫妻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㈡ 作价补偿,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

  1、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的形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分割夫妻在公司内的共同财产,需要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算,评估公司的净资产。

  3、如果夫妻不能协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预付评估费用,或双方各付一半评估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不愿意出评估费的,法院对这部分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㈢ 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共同财产入股时,作为隐名股东的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将共同财产以第三人的名义出资,夫妻双方是隐名的实际股东的,并和第三人签订隐名出资协议的,该部分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三、出资比例不能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和他人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可能登记为夫妻中的一人,也可能为夫妻二人,夫妻间的股权比例设置往往带有随意性,只是从形式上的约定,并不反映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分配。除非夫妻另有书面明确约定该注册股份归谁所有,否则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推定为夫妻各一半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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