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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割公司,企业股权时,如何处理与第三人的关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1   点击数:22

  

       一般情形下,如何分割公司企业股权?

  在我国坚持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双方当事人在离婚的同时也会对夫妻的共同财产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分割。而对于股权这一特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我国的处理方法如下所述: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三.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当涉及第三人利益时,该如何分割公司企业的股权?

  有关司法机关的审判意见还认为,在处理涉及公司、企业股权分割时,要依法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企业的处理往往涉及善意第三人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在分割财产时不得将第三人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必须征得第三人同意的财产变动,必须事先取得第三人的同意,否则,夫妻一方或双方应对因此而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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