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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股份分割怎样协议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6   点击数:34

  【案情简介】

  某公司股东尹某与其前妻睢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8年12月2日经中院判决离婚。离婚判决后,二人依法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涉及尹某持有的发行人172.9715万股股份的分割。双方于2008年12月5日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其中约定:发行人172.9715万股股份中,121.68万股归睢某所有,剩余部分归丈夫尹某所有。2010年8月,尹、睢就本次股权变更的事宜在绵阳市工商局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提醒】

  成都离婚律师沈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权的分割应符合《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关于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的特别规定。此类情况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作为股东一方,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自己的配偶,需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还有一类,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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