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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属于共有财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12   点击数:13

  现年头,结婚时很要好,离婚时就问题很多了,尤其是在金钱方面,要是家里有个企业,纠纷就更多了。若企业是男方父亲的,现交给男方打理,但现在公司还是以男方父亲的名义在经营,那么夫妻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时,公司财产是否应该分女方一半呢?

  对于此问题而言,如果男方只是这个公司的管理者,比如经理,并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公司设立登记工商档案中并没有你的出资,那么公司的资产就没有你的。此种情况下,女方就无权分割该公司的财产。

  如果该公司有男方的股份的话,在此时,你股份中无论多少都有女方一半。

  其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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