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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知识产权分割?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0   点击数:14

  

       知识产权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结合,其中的财产权指知识产权人依法享有利用其知识产权获取利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存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而对于一方婚后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从下列两方面进行分析:

  知识产权中存在着人身权和财产权。

  首先就人身权而言,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只归知识产权人专有,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共有。

  而对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言,知识产权屮的财产权要应根据期待权(期待利益)与既得权(既得利益) 的理论及有关法律规定来解决。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就其知识产权尚未与他人订立使用或转让合同,也未自己使用实施,那么该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只是一种期待权,该项财产权利不能归夫妻共有。如果作为知识产权人的夫妻一方已与他人签订了使用合同,无论知识产权人是否已实际得到报酬,该报酬即为夫妻共有财产。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而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因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与财产性收益的实现并不同步,判断财产性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很难掌握。针对这一情况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知识产权如何进行分割?

  1.考虑对可以分割的知识产权进行折价分割。例如夫妻共有的商标、商号及专利,均可以考虑首先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然后由知识产权所有方给付对方一定折价款。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还可以对著作权的物质载体进行分割,这样双方可以分担知识产权价值涨跌的风险。

  2.行使财产期待请求权。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的期待权,在离婚时无法确定具体的经济价值的,可以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暂时不予分割,但一方对另一方处分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享有请求权,该请求权的标的应当是收益扣除知识产权的维持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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