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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面临的新挑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3   点击数:24

  

      在我国,主张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遵循的分割程序

  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要以当事人提供为前提,法院不主动调查确定。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如果是“小家庭”与“大家庭”一起共同生活,还未分家的,那首先要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间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大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区分出来。

  其次,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夫妻间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判决,即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如果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先提出分割方案,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如果还是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再进行依法判决。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1.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但前提是该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2.男女平等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那么,在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就应遵循平等原则,均等分割。当然,夫妻对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承担上也应是平等的。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实施暴力等伤害另一方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4.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这是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角度出发的,虽要遵循夫妻均等分割,但也不是说夫妻绝对平均,也不是简单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对半分割。一般来讲,女性的经济能力、生活能力等方面相对男性的,会弱一点,因此,适当照顾女方是必要的。照顾子女的利益,也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5.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需要角度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应该保障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不降低其价值。对不能分割的,则应作价补偿给对方。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有非法所得,应当依法收缴,不得进行分割。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面临的新问题

  1、对股票等价值不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对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等比较好处理,主要是股票,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这里规定如果协商不成的,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按数量比例分配。如果双方都是股民,这规定固然是好,但面临着的问题是如果一方不是,也不懂得操作,是否就应当依此规定,按数量比例分配可能会存在不妥之处,应尽量调解,劝服当事人采取折价方式补偿。法院办一个案子,不但要追求它的法律效果,同样还有追究它的社会效果,不能顾此失彼。当然,这里折价也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该如何认定价值来分割?有人认为认定这个价值,首先要确定分割的一个时间点,以这个时间点的股票价值来定并进行分割。这里这个时间点,可以以法院开庭审理财产分割当天收盘时的股票价值来进行分割。不管是在离婚同时分割财产还是离婚后再行分割财产,这都体现一种夫妻间财产分割公平原则,体现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原则。对双方都是股民的情况下,可依此条规定处理,但这个数量的确定,也应以法院开庭审理财产分割当天收盘时的交易结果计算股票数量来进行分割。

  2.对按揭房这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这是一个原则性处理方向规定,法院在处理财产分割案件时,对房产的分割应该依此规定进行分割处理。

  但在处理这个问题时,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来确定按揭房这一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范围,而且分割房产的同时还面临着购房的还贷问题,而且,面临房价的升值问题,在分割时应如何把公平折价问题等等,这是面临的新型问题。

  实践中,按揭房有几种情况,如有的是婚后按揭购房的;有的是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有的是虽是婚前按揭购房的,但婚前已同居,且是以同居间的财产支付的;也有的是婚前虽已同居,但是一方按揭购房的,婚后还贷的等等。面对这些情况,可以先确定按揭房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进行分割。如果是婚后按揭购房的,或虽是婚前按揭购房的,但婚前已同居,且是以同居间的财产支付的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或婚前虽已同居,但是一方按揭购房的,婚后还贷的等,应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按揭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后还贷部分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然,对未还清贷款的债务也只是属于个人债务,而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后一种情况好处理,关键是前一种情况,认定该按揭房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如何分割呢?如果未还清贷款的,是否还要分割这个共同债务。还有,面临房价升值的问题,该如何公平分割?有人认库,对于已还清贷款的,以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方向处理,但要照顾不分割房子的一方,在分割时评估价进行折价补偿的比例上提高一些;对未还清贷款的,分割时以遵循当事人的协商意见处理为主,如果达不成一致的,不对该共同债务进行分割,而在分割时评估价进行折价补偿的比例上降低一些。这里两个比例的多少,个案具体认定,也要考虑其他一些因素,如婚姻的存续时间、夫妻各自的经济情况等。而对于房价只能以离婚时房子估价为准,对以后的升值,是个不确定因素,法院处理时不予考虑。此外,对以子女名义登记的按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笔者认为,以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为准,如果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法院在认定上应区别对待,如果是子女是未成年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子女已成年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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