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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财产可否分割?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20   点击数:41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分配与处理存在很多矛盾。但由于种种原因,夫妻双方不愿意离婚,就起诉到法院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法院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另外,其他条的规定,《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其实,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财产分割,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面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双方未离婚的,原则上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也明确规定可以例外进行分割的情况:(1)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或挥霍等,严重损失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这种情形一般多发生在双方感情已经不和,一方为准备离婚而转移财产的情形,此时,若仍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权益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是极其不利的。(2)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在患有重大疾病时,夫妻另一方不愿意支付医疗费用的,为了患病一方的亲属能够得到更好的治疗,也允许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但为了避免夫妻双方恶意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来规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该条同时规定在具有前述两个重大分割理由的情况下,也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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