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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赌债是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2   点击数:76

  【案情介绍】

  2009年7月,李某某(女方)与薛某某(男方)结成夫妻。2010年5月开始,不断有债主上门要债,李某某才知道薛某某长期混迹赌场并欠下了巨额赌债。2010年11月,李某某收到法院的4张传票,债主钱某等人将她和薛剑强告上了法庭,债务总额达140余万元。李某某愤而向薛剑强提出离婚。两人办理离婚手续,但是李某某依然需要出庭。

  【一审判决】

  理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李晓英虽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但不能举证证明薛剑强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仍有义务对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据此,判决李晓英与薛剑强一起偿还债务。

  【二审判决】

  李晓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维持原判。

  【重审判决】

  一审法院对两案作出改判,驳回原审原告钱某、周某的诉讼请求。改判的判决书支持了检方的观点,认为薛剑强借款赌博,不是他与李晓英的合意,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借款而形成的债务系薛剑强的个人债务,不应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说法】

  成都沈辉律师观点:

  一、二审法院无视婚姻法第41条关于何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直接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进行推定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如此,夫妻一方虚假债务、赌博等违法债务,都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精神。此外,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二人中的借款方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积极事实举证证明,而不应由非借款方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消极事实举证证明。借款人不能举证时,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其借款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此,法院要李晓英来承担举证责任,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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