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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与离婚损害赔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30   点击数:32

  

      [案情]

  王先生与陈小姐2000年结婚,结婚时,男方没有房子就与女方一起住在公婆家。婚后生有一个儿子主要由公婆负责照料。男方为了给自己也给家庭一个有质量的生活,只身前往尼日利亚打工,将在国外挣回来的美元寄给老婆存起来,几年下来,王先生存了300万元,在广州房地产市场下跌的时候以400万元价格购买了一套复式二手房,合同是王先生和陈小姐共同与卖家签订的,当时这套房的房产证开发商还没有出来,房屋也还无法交接,王先生只好先付给卖家300万元,余下100万元待房产证过户时支付。这个家庭在外人看来实在是美满幸福的,这对夫妻也是令人羡慕的神仙伴侣。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福旦夕,不知是何原因,陈小姐鬼使神差地搞起了婚外恋,婚外恋的对象居然比自己小五岁。王先生知道后,犹如晴天霹雳,整个人被彻底地击垮了,想到自己在国外这么多年打拼,尤其在非洲华人经常被抢、被杀,自己简直就是在冒着生命危险为这个家默默奉献着,换来的却是如此妻子的背叛。王先生对原本幸福的婚姻彻底绝望了,坚持要求离婚,但是陈小姐却坚持不肯离婚。

  [观点分析]

  对于婚外情,只是离婚原因的道德审判,虽然有外遇的一方是婚姻破裂的过错方,但是法律并不因为有外遇在财产分割时就少分或者不分。法律只是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且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伍万元。也就是说,婚外情在离婚时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对于王先生来说,自己含辛茹苦挣回来的钱,难道要分一半给背叛自己的人,这在感情上和逻辑上怎么也难以接受。

  这里所谓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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