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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婚姻质量因素之婚内财产约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17   点击数:20

  财产关系绝对是影响婚姻关系的最大因素之一,一段婚姻关系中,应当尽可能避免在财产上产生纠纷。现目前,多数当事人会在婚内拟定财产协议,以达到此目。那么,婚内财产约定究竟有什么好处呢:

  婚内财产约定能够为夫妻之间一份承诺,消除夫妻的担忧。事先对各类决策做好约定,能够大大减少日后的纷争。虽然说离婚是每一对夫妻醉不愿面对的结局,但与其事后争个面红耳赤还达不成共识,不如提前就做好相应的准备。把最坏的结局都想开了,婚姻中的各类付出就有了保障。消除夫妻一方的顾虑。如何消除对于家庭全身心付出,到头来一无所获的顾虑,婚内财产约定无疑能够担当此份角色。

  婚内财产约定五类无效约定: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在司法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定婚内财产约定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养费用。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养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另一方显然有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约定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存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

  (3)夫妻之间扶助义务的免除

  婚内财产约定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等于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的费用时,另一方应积极的承担。

  (4)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在实践中,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无效。

  (5)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上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属于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无法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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