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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妻子死后岳父母是否有权利继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2-23   点击数:127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正式领证前的三个月,为了迎娶相恋多年的女友小丽,小王在父母的资助下购置了一套89平方米的婚房,由于自身经济条件有限,小王只支付了房子的首付款部分,并申请了公积金贷款还贷减轻负担。

  2006年7月,小王与小丽正式登记结婚,婚后按揭部分虽由小王账户划出,但小丽帮衬着一起还贷。谁知好景不长,5年后小丽因突发疾病去世,痛失爱女的小丽父母为了老有所依,要求小王在房产证上加上二老的名字,共同继承这套房屋的所有权。

  小王觉得这要求太过无理,妻子因病过世他很伤心,也承诺会照顾岳父岳母,但这房子是他婚前所买,不能接受小丽父母的要求。小丽父母眼见女婿铁了心不愿意,一纸诉状将小王告上法院,要求共同继承该套房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套房子属于小王婚前所有,只有婚后到小丽去世前共同还贷部分是小王与小丽之间的夫妻共有财产,可以作为小丽的遗产共同继承。为此法院对婚后共同财产进行计算,最终判决小丽父母应得的部分财产。

  【律师点评】

  成都资深离婚律师沈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由于小丽已经去世,小丽去世后小王还贷部分及小丽结婚前小王已支付的房款均属于小王的个人财产。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属于共同还贷,该部分所及的房产份额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可以由小王及小丽父母共同继承,故法院以此判决小王支付小丽父母房产相应份额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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