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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时的胎儿必留份制度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11   点击数:170

  依《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同时,《继承法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胎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其配偶已经受孕但尚未出生的子女。由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胎儿是不享有继承权的。但为了贯彻养老育幼原则,我国《继承法》规定,当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如果被继承人遗留有尚未出生的胎儿,那么各继承人在分配被继承人遗产时就应当为这个胎儿保留一份遗产。保留的遗产数额,一般应与被继承人已出生的子女所继承的遗产数额相等。

  但是为胎儿保留的遗产,并不意味着该胎儿立即继承了这份遗产,取得了这份遗产的所有权。这只是为胎儿保留的遗产,只有等到将来胎儿活着出生成为婴儿时,他才能取得这份遗产的继承权,这份遗产才归他所有。通常情况下,这份遗产由他的母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保管和行使有关权利。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出生后很快就死亡了,为他保留的这份遗产就属于他的遗产,应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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