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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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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结婚遇冒名顶替,婚姻效力怎样认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14 点击数:46
案情简介:
原告汪某与被告时某于2011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17日原告汪某与被告时某及时某的哥哥时某某一同到彭泽县婚姻登记中心,借用时某某证件以时某某的名字登记结婚。2013年2月,原告汪某与被告时某因家庭琐事闹矛盾, 原告汪某遂于4月22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彭泽县法院,要求与被告时某离婚。
律师意见:
法院应对该案进行审理。因为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公示制度,公民婚姻以登记为准,未经依法登记,我国法律不承认婚姻关系。而本案中的原、被告之间在婚姻登记机关并没有婚姻登记记载,故不能认定他们之间婚姻关系有存在。而原告与被告哥哥已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他们之间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因原、被告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应依法告之原告另行起诉。经过审理后,如认定原告与被告哥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判决准许他们离婚。其理由有:
(一)、婚姻关系应以登记为准。1、结婚登记未撤销,法院迳行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理论上不符合逻辑。从理论说,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是当然无效的。但就法律实务而言,如登记机关通过合法形式许可了一个不符合结婚条件的无效婚姻,司法机关不宜主动审查。当发生有关婚姻效力争议时,仍需有关部门依法认定。法释[2001]30号规定:《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此,婚姻是否成立、有效还是无效,均应以是否登记、登记是否合法有效决定。而未经撤销程序,迳行宣告登记行为的结果无效,是不符合逻辑的。否则,已经登记离婚的当事人也就仍然可以起诉离婚。2、结婚登记未撤销,法院迳行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由于其内容不是对确立夫妻身份的法律文书效力进行否定,所以审查应只限于其能举出结婚证即可。法院在离婚案中主动审查婚姻效力,实际是对其当初登记(结婚)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再次进行审查。在无告、无辩(登记机关不是当事人)情况下,无论“认为”是当事人的责任还是登记机关的责任,都是法院承担违法事实的证明责任并审理、判决,缺乏说服力。不仅如此,由于登记一个行为使婚姻依法成立(事实问题)即同时有效(法律问题):在事实层面,夫妻身份和夫妻关系产生了;在法律层面,该婚姻同时取得合法有效性。事实存在真或假,可能被证伪——不存在婚姻。法律价值判断只存在有效无效。因为登记是一个不可分的具体行政行为,当我们从事实层面作该婚姻是否存在(成立)或者从法律层面作该婚姻是否有效的否定判断时,均应以结婚登记为准。
(二)、姻效力应以法律界定。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无效婚姻的特征:一是男女两性结合的时候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二是男女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甚至举行了公开的结婚仪式,在现实生活中被社会公认为互有夫妻身份关系。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反之。则是违法婚姻,为法律所禁止和取缔。《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依此规定,婚姻无效有且仅有四种情形,并没有设定兜底条款。法院不得对婚姻无效进行扩充解释。原告汪某与被告时某的哥哥时某某之间“婚姻”不属此四种情形之一,故不属婚姻无效。法院不得以婚姻无效受理或判决。 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据此,原告汪某与被告时某的哥哥时某某的登记婚姻不属于法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也不属于法定可撤销婚姻的情形,那么就应当定性为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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