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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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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明知是精神病人与之结婚,依然可以撤销婚姻关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2-03 点击数:129
【案情简介】
蒋某(男方)与徐某(女方),经媒人介绍相识,因徐某婚前患大脑痴呆病,丧失部分自主生活能力,曾以书信形式向父母保证婚后不歧视之后,1992年4月5日,与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结婚。1998年5月25日抱养一女,取名蒋拾玖,一直随生活。2005年元月,外出打工,因无自主生活能力,被送回其娘家生活至今。2009年5月4日,徐某到平顶山精神病医院进行诊断为“病控性精神病”。
【争议焦点】
蒋某在明知徐某患有疾病的情况下与其结婚,是否就能认定婚姻有效?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徐某自幼先天性智能发育不全,症状表现痴呆,丧失部分自主生活能力。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蒋某在明知徐某患有疾病的情况下与其结婚,但是徐某的病状属严重遗传性疾病,对后代再现风险高,是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遗传性疾病。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蒋某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徐某的代理人辩称其所患病症属婚后所患。与自身的举证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蒋某与徐某的婚姻无效。
【法理评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有效的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本案的为保证结婚而做出的约定自然证明其是完全自愿的,而因为自幼先天性智能发育不全,症状表现痴呆,丧失部分自主生活能力,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就不具备完全自愿的能力,所以两者在婚姻第一条要件是不具备的。二是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我国婚姻法也规定了婚姻的禁止性条件,包括三个。一是禁止重婚,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是单身,没有还存在的婚姻关系;二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的婚姻。如果是有拟制血亲关系结婚的,也必须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三是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这些疾病分为两类,一是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或遗传性的身体方面的疾病,患者结婚会严重危害他方和后代的健康。二是精神类疾病,包括如先天性痴呆、精神病、精神耗弱等。本案的徐某患有的疾病就是先天性智能发育不全,丧失部分生活自主能力,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性结婚主体,所以双方当事人最初的结婚无论是从法律规定的婚姻积极要件上,还是婚姻规定禁止性结婚消极要件上都是不合法的。所以,本婚姻不受法律支持,该婚姻应该自始无效,
当然,本案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就是本案的在结婚时就已经知道是禁止结婚主体,患有法定不适合结婚的精神疾病,但是还是与其结婚,且做出书面保证不歧视的承诺。那么,说到这里就是法定与约定的冲突,但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更不因为当事人约定而否定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适用。
所以,最后法院宣判该婚姻无效是有理有据,有法可查的。婚姻无效的判决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