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结婚 > 结婚彩礼 > 正文

彩礼的认定以及处理彩礼纠纷的原则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17   点击数:20

  彩礼一词并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其内涵并不明确,对于彩礼的性质进行明确的界定,将其与一般的赠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行为区别开来,是妥善处理彩礼返还问题的前提。因此,当对于是否应当返还彩礼发生争议时,首先需要认定该笔争议的财产是否属于彩礼。

  【彩礼的界定】

  1.彩礼给付的目的为将来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给付不能认定为彩礼。

  依据传统风俗,彩礼的基本内涵为,男方为迎娶女方,而在婚前给予女方的财物。因此,在给付彩礼时,双方应当满足结婚的其他法定条件,其中之一为双方均应没有配偶。

  2.正确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

  彩礼的给付目的在将来缔结婚姻关系,这一给付目的将彩礼与一般的赠与行为区别开来。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可能互赠礼物而不附加任何条件,并不以结婚为目的,此时若能够举证证明当初所为的是一种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的,则是一件普通的赠与纠纷。

  3.彩礼是两个家庭之间的事情

  彩礼可以向女方父母给付,也可直接给付女方个人。给付彩礼的人可能是男方本人,也可能是男方的其他近亲属。因此,彩礼并不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而更多的是两个家庭之间的问题。

  在传统情况下,女方多是不将彩礼带到未来的家庭而是留在娘家的,而现代,彩礼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归女方父母所有,但更多则是归女方自己或归其新,组建的家庭,用于购置新婚用品、举办婚礼等支出,或是用于日后日常开销。在给付彩礼的时候,仅凭男方个人也难以有经济能力支付数额较大的彩礼,往往是男方家庭举全家之力甚至负债支付。因此,无论是男方个人支付还是家庭,是女方个人收取还是其亲属收取,均不影响彩礼的性质

  4.彩礼的认定应当结合当地的风俗民情。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为针对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而做出的规定,适用本条规定必须对象明确,适用范围不能过于宽泛。彩礼的给付通常是非自愿的,迫于当地的行情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不得已而为。在认定所给付财产性质是否是彩礼的时候,法院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风俗习惯以及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彩礼纠纷的处理原则】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依据。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则不论未能结婚的具体原因,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彩礼均应予以返还。如给付彩礼后双方已经结婚的,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只有在双方离婚的前提下,两种特殊情况的彩礼可以要求返还。一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二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1.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

  由于给付彩礼的目的在于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如果之后因各种原因未能结婚,则给付彩礼的目的不能实现,因而所给付的财产应当返还。双方登记结婚后,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达成,自然不应当返还。然而,若登记结婚后双方一直没有共同生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相互扶持、相互帮助的义务,也就没有形成实质意义上的夫妻关系。给付彩礼的一方所希望的也不仅仅是领取结婚证这一形式,而是背后所蕴含的组成家庭、共同生活、繁衍后代的实质。在进行登记后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目的仍然不能实现。

  现实中存在以结婚为名骗取钱财的情况,有人以结婚为诱饵,收到彩礼后,登记后并不共同生活,或在短暂的共同生活后即以各种理由提出离婚。因此,对于未共同生活的理解,不应当局限于字面含义。

  2.如何理解“生活困难”?

  返还彩礼的第二种特殊情况为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以缔结婚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目的就已经实现,彩礼原则上不应当返还。以生活困难作为返还彩礼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法律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一方人道主义的帮助,是在坚持法律的体系性要求与维护社会稳定的两种价值之间的选择。因此,法院对于生活困难的把握比较严格,综合当地生活水平、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判断。如果当事人在给付彩礼后凭借自己在正常付出不能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即符合生活困难的标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