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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中的“举证责任”探讨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08   点击数:34

 

    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众所周知,在中国百姓眼里,彩礼是吉祥物,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常把订婚视为结婚的前置程序,而订婚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送彩礼。虽然社会发展让各种婚嫁的繁文缛节精简了很多,但订婚时女方父母收受彩礼在广大农村却被大多数人认为天经地义。彩礼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存活于乡土社会中,有着深刻的社会文化根源。虽然如此,但在现实生活中彩礼也会引发许多纠纷。当彩礼纠纷发生以后,举证责任又是怎么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一般举证规则。然而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所不同的是,彩礼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证明力通常较弱。实践中,许多彩礼案件的证人都是婚姻介绍人,而婚姻介绍人又常常与一方有亲属关系,发生纠纷后,有的不愿出庭作证,有的即使出庭作证,也难保做到客观中立,这些都会直接导致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不满,给法官的调解工作带来困难。

  在彩礼纠纷过程中,若将举证责任倒置,比如将应由彩礼给付方证明双方无共同生活的责任,改为由收受彩礼的一方证明双方有共同生活,这样证明难度就会大大降低。收受彩礼的一方只要能证明双方存在法律所规定的任何一种共同生活的事实,就完成了举证责任,不承担败诉的风险。同时,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法律应明确规定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性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这样更有利于彩礼给付方实现法律赋予其的返还彩礼请求权,也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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