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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支付的彩礼该如何退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0   点击数:38

     

      

  【案件简介】

  马某某(男方)与苏某某(女方)是同村邻居,从小两个感情就好,长大自然牵手成为恋人,双方一起在外打工,因为没有到达结婚年龄,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按照当地的习俗办理了酒席,双方是办理了酒席一起出门打工,共同生活了一年,但是一年后在工作的地方遇到了姜某(女),马某某爱上姜某(女),要求解除两人的同居关系,苏某某不同意,双方最后闹回老家,双方父母都参与调解,男方态度坚决要求分手,要求苏某某退还之前的2万元的彩礼,苏某某不同意,要求男方赔偿自己的青春损失费与不退还彩礼,双方就退还彩礼无法达成一致,最后决定向法院起诉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沈辉解析:

  《婚姻法》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马某某与苏某某因为没有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不能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双方之间的关系是认定为同居关系,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就双方的彩礼问题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案件情况,1、因给付彩礼一方(男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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