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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02   点击数:16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有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法律特征】

  我国《婚姻法》当中仅规定了一种情形为可撤销婚姻,即为胁迫婚。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胁迫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以婚姻为前提。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在被依法撤销以前,其为有效,它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胁迫”的认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当事人在受到胁迫而结婚时,其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并不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这就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因而法律赋予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自己是否与对方结为夫妻。

  【请求权人】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这是由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关系违背受胁迫方的意志。为了贯彻执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受胁迫方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婚姻意志,婚姻法规定,尽管胁迫的婚姻已经成立,但是受胁迫方仍可以在胁迫的婚姻成立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其婚姻效力的申请。由于胁迫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并没有违背自己真实的婚姻意思,换句话说,他(她)在结婚时已经明确知道自己将与被胁迫方结婚,且愿意与其结婚,因此胁迫婚姻的这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成立后,没有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

  【请求撤销的时间限制】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的规定,这个“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过了这个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

  【撤销后的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与婚生子同等对待。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作了补充规定,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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