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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程序中存在的“特例情况”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09   点击数:8

  

       香港回归、澳门回归、更多的台商选择前往大陆发展,越来越多的港、澳、台人员来到内地,无论是工作还是投资,并且选择内地的女性作为自己的终身伴侣。那么他们在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中又有什么样的特殊要求?

  1.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们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 的声明书;

  (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2.澳门同胞

  (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 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 登记证明书;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3.台湾同胞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们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新婚夫妇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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