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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的转移方式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6-19   点击数:21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身份权。监护权转移可以基于法律、习惯或者特别委托发生转移。监护权的转移方式有一下几种:

  一、依法或依习惯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这类情况主要是基于“公”的事项(或公权力的介入)而导致的监护权转移,或监护权的强制性转移。关于监护权的强制性转移,我国法律未作规定,但在实践中则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

  1、依法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此种情况下,法律的规定是导致监护权转移的根本要素。当监护权的行使过程行进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监护权即时发生转移。如被监护人被他人收养、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或随母一方生活、被监护人依法被收容教养等。

  2、依习惯不需要专项委托即可发生监护权转移的情形。

  此种情形主要针对具有“公益”性质的机构而言,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益性机构。

  3、福利机构的监护职责。

  二、基于特别委托才能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监护的转移,尤其涉及非公益性事项的监护权转移个案,应通过专项委托的方式才能实现。这类监护权的转移由于涉及到不同的情况,其监护事项、监护人和受托人的状况千差万别,其监护权的转移亦存在着差异。一般来说,这类监护权的转移应具备以下条件:

  1、监护事项的特定性。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地委托他人履行,但实际上均得以具体事项确定之。如基于旅游、特种教育、未成年人探亲的护送、被监护人的陪护等等。

  2、监护人应与受托就监护事项达成协议,通常这种协议应采用书面的形式。但并不排斥口头形式的适用。

  采用口头形式的,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同样可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监护权转移。

  3、受托人必须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或资格。

  受托人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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