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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是否可以主张婚姻无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8-27   点击数:64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办理了登记结婚该婚姻则是受法律保护的是有效的婚姻。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比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借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存在瑕疵等。那么对于这类婚姻是否可以主张婚姻无效呢?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里面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

  由此可见,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的,是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但是,如果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的,法院就只能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婚姻,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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