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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的“买卖婚姻”现象的原因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31   点击数:26

  我国坚持婚姻自由,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对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有背于婚姻自由的现象,如买卖婚姻。

  “买卖婚姻”是数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婚姻的毒瘤。为了彻底割去它,我国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罗、买卖婚姻。但由于受传统观念、经济文化、地理条件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在一些农村贫困地区,“买卖婚姻”之风仍旧残存,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

  这里所谓的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

  有人可能会说,现代社会这么发达怎么还会有买卖婚姻的现象存在,其实现代社会中的买卖婚姻现象多出现在偏远的农村,主要原因如下所述:

  1、贫困是导致“买卖婚姻”的直接根源。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但是贫富差距仍旧很大,尽管农村的生存和生活条件有所改善但受自然条件和生存环境的制约贫困仍然困扰着绝大多数农民。

  2、封建传统观念是“买卖婚姻”的思想根源。农村普遍存在着“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观念。认为女儿是自己含辛茹苦拉扯大很不容易男方将其娶走理所当然得给钱而且能多要就多要视买卖婚姻为天经地义的事。农村多数婚龄女子由于受贫困和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面对买卖婚姻有些听之任之心甘情愿地成了“买卖婚姻”的牺牲品。

  3、文化程度偏低。农村多数婚龄女子所接受的教育少,自身文化素质低,大多数只接受了初中文化教育,他们没到婚龄就早早考虑自己的婚姻大事。农民文化素质的普遍低下,严重影响着他们在婚姻方面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评判标准和行为准。

  4、“金钱万能”思想在作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部分女子对金钱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所谓的“金钱万能”。一心想嫁有钱人的多数女子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拐卖妇女的人贩子的“猎物”。

  5、受男方自身因素的影响。边远山区的部分农村大龄青年或残疾男子由于自身条件差加之家庭贫困,这部分人无法在本地找到适合对象,于是他们成为了“买卖婚姻”的需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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