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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假离婚”现象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05   点击数:15

  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修订后,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也即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由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完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之规定,婚姻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虚假调解离婚的,有证据证明调解不是自己真实愿意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但还须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调解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的,那么对于离婚一事就不能再要求撤销,否则有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构成重婚。而只能在财产上要求重新审理。

  为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通谋离婚或被欺诈离婚的,在婚姻关系上无法再恢复,但在财产分割上,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系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要求重新分割。但若没有证据证明在签订财产分割时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的,则其请求将会被驳回。

  假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只对双方有约束力,但对第三者而言是无效的。因此如果夫妻通过虚假离婚来逃避债务,是不能得逞的。

  “假离婚”现象是由比较复杂的各种社会问题所导致的,它的形成已经有一段时间,所以解决这个问题也自然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并且要就各地不同的产生原因来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才能去取得良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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