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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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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以“婚姻”换取“二胎梦”,孰真孰假?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11 点击数:14
现如今,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一般一个家庭一个孩子,这样就使很多人都有一个“二胎梦”的情节,虽然这是人之常情,是可以理解的,但为生二胎而走错路,最终只会自己受罪。
一夫妻俩人,育有一女儿,生活很幸福,然两人都想要一儿子,可按照计生政策不能再生育二胎,夫妻俩思来想去,最终想到了“假离婚”这一办法,两人想的是:生了二胎后再复婚。可令女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其怀孕期间,前夫与别人有染,并产生感情,而且在该女子生下二胎后竟然不愿意与之复婚。
那么,就此“假离婚”,女方可否撤销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离婚判决书中有关解除婚姻关系部分的判决是不能申请再审的,但是对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其条件是: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因此,女方不能主张离婚无效,也无法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因双方并未对对离婚财产分割未作处理,女方可就此申请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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