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 > 军人离婚 > 正文

军人转业费在离婚时的定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11   点击数:18

  对于“军人转业费在离婚时的定性”这个问题,相信许多人都很关注,那么,军人转业费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中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根据上述的相关规定,转业干部的补助费就应该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即:军人婚前转业所得的转业干部补助费,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军人婚后转业所得的转业干部补助费,其中安家补助费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应分段计算,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