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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由彩礼引发的离婚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02   点击数:24

  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

  【相关案例】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1月登记结婚。在双方登记结婚前,被告李某曾给予原告张某彩礼钱50000元。由于两人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务琐事争吵,感觉到双方矛盾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不堪忍受的妻子张丽最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丈夫李民却要求其返还结婚时收取的50000元彩礼。

  在法院庭审中,原告张某称,由于自己婚后产下一女,这引起了丈夫及其家人的十分不满,经常指桑骂槐并对其冷嘲热讽,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李某则坚持认为,是因为妻子婚前索要彩礼过多,才导致两人婚后摩擦不断,并称原告还曾将两人共同财产拿回娘家,最终导致夫妇感情破裂。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返还结婚时陪送的50000元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张丽与被告李民在婚后的共同生活当中,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应予以准许。对于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同时被告在举证期限内亦提交证据证明由于给付彩礼而导致其生活困难,故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遂依法驳回了被告李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何种情况下彩礼可以返还】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前提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此,双方如果未结婚,彩礼自当返还。但如果双方已经结婚,只有在婚后却未共同生活,或者给付人因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才予以返还。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第(三)项规定的内容,须由给付方提供证据证明因婚前给付彩礼而导致其婚后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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