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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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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丈夫下落不明,妻子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成功离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2-03 点击数:131
【真实案例】
1983年,经媒人介绍,女子刘某与男子莫某相识并很快步入了婚姻殿堂。为了养家糊口,两人婚后一起来到外地创业。打拼多年,两人的事业小有起步,并育有两个女儿。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因经营不善,两人才刚有所起步的事业于2001年宣告破产。2003年3月24日,事业破产两年后,莫某离开顺德离开妻儿,和家人断绝了所有联系,虽经家人多方寻找,仍是毫无音讯。十余年来,刘某靠着打工挣钱养育两个孩子,赡养家中老人,尽到一个做妻子做母亲做儿媳的责任。而莫某十余年来未与家人有过任何联系,未尽到丈夫的责任,也未尽到抚育儿女和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于是,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莫某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莫某因为事业不顺而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长达十一年之久,这十一年以来,被告与原告刘某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也未尽到为人父亲和为人儿子的家庭责任和义务,与原告及其家人没有任何联系,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法院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律师点评】
成都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沈辉:丈夫因为创业失败,十年音讯全无,妻子刘女士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解除夫妻关系。
第一,向原告所在地管辖范围内的基层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下落不明年满4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应当进行公告,公告的时间是一年,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宣告死亡,夫妻关系终止。“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从音讯全无之次日开始计算。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第二,丈夫离开居住地而音讯全无,应当在原告所在地管辖范围内的解除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依据《婚姻法》的明确规定,判决离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丈夫外出10多年,从未与家里人联系,不照顾自己的父母,也不照顾自己的孩子,将一切的重担都给予了妻子,也从不关心的妻子身心健康,如果不是因为没有感情了,谁会做事这么的决绝,最终法院通过刘女士递交的相关证据,准许刘女士与丈夫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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