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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为他人担保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4-24   点击数:62

 

  案例:

  李某(男)与林某(女)原系夫妻关系,2000年6月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于2005年4月为其好友张某在一借款合同上签字作担保。后张某无能力还款,逃跑。李某与林某也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办理离婚。债权人找到担保人李某还款,李某出逃,联系不上。债权人遂向法院起诉李某的妻子林某,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林某偿还。据当事人讲述以及相关证据显示,李某对此次担保的借款并未用于自己经营,也并未将借款事实告知过林某。现该案已经由法院受理,等待开庭。

  争议焦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债务,又非夫妻生活所必须,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笔者认为本案涉及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该意见与现有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相抵触的,可适用。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应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所负的债务应为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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